Thursday, May 25, 2006
认为小岗村当年冒杀头危险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
[数学] 于 2006-01-16 20:50:55上贴
主流媒体已经宣传了许多年,讲小岗村生产队当初的那个决定,是生死状,是冒着生命危险签的,是冒着杀头的危险干的。我认为这样的宣传言过其实,而且丑化了中国共产党。
如果说,在1978年,如果有农民要搞联产承包,会有被杀头的危险。那么,我们一定能够从当时的中央文件,或者政府的档案资料中,看到有这个政策,就是谁敢搞联产承包责任制,就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且,即便是当时的死刑,也是枪决,也不是用刀来杀头,那种野蛮的杀法,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就废除了。因此,说有被杀头的危险,是不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的。
那么,有没有可能被判死刑呢?
如果当时有任何公安部的,或者政府的文件,指明谁要是搞联产承包责任制,就会被判处死刑,有这种证据,应当公布出来给大家看一看。但据我所知是没有的。
那么,有没有可能被捕呢?比如公安出动警察,把小岗村生产队的头儿给抓起来了?也不大可能。公安捕人也是有政策的。
如果说,当年小岗村搞联产承包,就有可能被捕,那么,当万里发现了小岗村这个典型的时候,他应当有旁边的“目光短浅”的人建议逮捕小岗村的党员。但是并没有这样的事情。
此外,如果说当年搞联产承包会有杀头或者蹲监的危险,则我们今天一定能够看到当年的一些案例,比如说,某某某,于1977年任某省某县某公社某生产队干部,因为搞联产承包,被当地公安局逮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或者被判入狱十年。总要有这样的案例才行。
而且,我们要讨论的还不是文革时期,还是已经粉碎四人帮了,只不过还没有开始搞联产承包而已的时期,那个时期,被捕和被判死刑的情况怎样?有没有这样的政策,说是搞了联产承包责任制就要法办?我看没有这样的文件或者规定。
而文革结束后,胡耀邦上台后,平反了一大堆历史冤案,那么,我们原本应当看到有这样的冤案,就是某某某历史上由于实行联产承包,被指走资本主义道路,因此被判有期徒刑十年,或者死刑,立即执行,这样的案例。但是一个这样的案例都没有看到,一个因为这种事被判死刑的例子都没有。
既然如此,当年小岗村搞联产承包,可以认为是冒了风险,但是对于究竟是多大的风险,应当有一个实事求是的描述。
其实,就是在文革中,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这个帽子,通常都不是敌我矛盾,并不导致一个干部被捕,甚至不导致这个干部被开除党籍。如果一个当官的当时被捕,一定不只这么一个帽子,一定还伴有象“叛徒”,“特务”这样的帽子。而这类帽子是很难扣到一个生产队长的头上的。
例如,邓小平在文革中就被扣有走资派的帽子,而且是党内第二大走资派。但是九大召开,却并没有开除邓小平的党籍。即使在1976年批邓,也还是不开除邓小平的党籍,而是留党查看。
再讲一讲我在1977年在天津石油化纤厂当测量工的经历。因为当时缺少测量技术员,因此我干的活就是测量技术员干的活了。而在干活的过程中,经常需要把视钱内的障碍物给清除,有的时候是一大堆货物,而有的时候是一大堆施工用土堆成山挡在那里,因此就要雇用民工来做这些事情。而当时是有民工团在附近驻扎的,就是向民工团要民工。我们无法直接雇民工,是因为被雇的民工没有办法给我们合格的发票或者带有财务专用章的收据,而民工团可以开得了收据。
我们当时雇民工就有两种办法,一种是承包,一种是日工。日工,就是每天付给民工团一个民工多少钱,那个民工就跟着我干活。而承包,就是这里有一个土堆,要求民工团把它们清除掉,总价钱是多少。
我当时也因为这些施工和民工团讨价还价。我当时是感到民工们对于承包更为感兴趣的。我们在讨论是日工还是承包的时候,脑子里是没有什么走资本主义道路还是走社会主义道路的概念的。
从我当时的回忆,我认为当时小岗村生产队要搞承包,如果传出去,会有“犯错误”的危险,生产队长会有因“犯路线错误”而被撤职或者开除党籍的危险,但是要公安出动抓人,或者判处死刑,那是扯淡,肯定没有这种危险。
主流媒体已经宣传了许多年,讲小岗村生产队当初的那个决定,是生死状,是冒着生命危险签的,是冒着杀头的危险干的。我认为这样的宣传言过其实,而且丑化了中国共产党。
如果说,在1978年,如果有农民要搞联产承包,会有被杀头的危险。那么,我们一定能够从当时的中央文件,或者政府的档案资料中,看到有这个政策,就是谁敢搞联产承包责任制,就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且,即便是当时的死刑,也是枪决,也不是用刀来杀头,那种野蛮的杀法,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就废除了。因此,说有被杀头的危险,是不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的。
那么,有没有可能被判死刑呢?
如果当时有任何公安部的,或者政府的文件,指明谁要是搞联产承包责任制,就会被判处死刑,有这种证据,应当公布出来给大家看一看。但据我所知是没有的。
那么,有没有可能被捕呢?比如公安出动警察,把小岗村生产队的头儿给抓起来了?也不大可能。公安捕人也是有政策的。
如果说,当年小岗村搞联产承包,就有可能被捕,那么,当万里发现了小岗村这个典型的时候,他应当有旁边的“目光短浅”的人建议逮捕小岗村的党员。但是并没有这样的事情。
此外,如果说当年搞联产承包会有杀头或者蹲监的危险,则我们今天一定能够看到当年的一些案例,比如说,某某某,于1977年任某省某县某公社某生产队干部,因为搞联产承包,被当地公安局逮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或者被判入狱十年。总要有这样的案例才行。
而且,我们要讨论的还不是文革时期,还是已经粉碎四人帮了,只不过还没有开始搞联产承包而已的时期,那个时期,被捕和被判死刑的情况怎样?有没有这样的政策,说是搞了联产承包责任制就要法办?我看没有这样的文件或者规定。
而文革结束后,胡耀邦上台后,平反了一大堆历史冤案,那么,我们原本应当看到有这样的冤案,就是某某某历史上由于实行联产承包,被指走资本主义道路,因此被判有期徒刑十年,或者死刑,立即执行,这样的案例。但是一个这样的案例都没有看到,一个因为这种事被判死刑的例子都没有。
既然如此,当年小岗村搞联产承包,可以认为是冒了风险,但是对于究竟是多大的风险,应当有一个实事求是的描述。
其实,就是在文革中,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这个帽子,通常都不是敌我矛盾,并不导致一个干部被捕,甚至不导致这个干部被开除党籍。如果一个当官的当时被捕,一定不只这么一个帽子,一定还伴有象“叛徒”,“特务”这样的帽子。而这类帽子是很难扣到一个生产队长的头上的。
例如,邓小平在文革中就被扣有走资派的帽子,而且是党内第二大走资派。但是九大召开,却并没有开除邓小平的党籍。即使在1976年批邓,也还是不开除邓小平的党籍,而是留党查看。
再讲一讲我在1977年在天津石油化纤厂当测量工的经历。因为当时缺少测量技术员,因此我干的活就是测量技术员干的活了。而在干活的过程中,经常需要把视钱内的障碍物给清除,有的时候是一大堆货物,而有的时候是一大堆施工用土堆成山挡在那里,因此就要雇用民工来做这些事情。而当时是有民工团在附近驻扎的,就是向民工团要民工。我们无法直接雇民工,是因为被雇的民工没有办法给我们合格的发票或者带有财务专用章的收据,而民工团可以开得了收据。
我们当时雇民工就有两种办法,一种是承包,一种是日工。日工,就是每天付给民工团一个民工多少钱,那个民工就跟着我干活。而承包,就是这里有一个土堆,要求民工团把它们清除掉,总价钱是多少。
我当时也因为这些施工和民工团讨价还价。我当时是感到民工们对于承包更为感兴趣的。我们在讨论是日工还是承包的时候,脑子里是没有什么走资本主义道路还是走社会主义道路的概念的。
从我当时的回忆,我认为当时小岗村生产队要搞承包,如果传出去,会有“犯错误”的危险,生产队长会有因“犯路线错误”而被撤职或者开除党籍的危险,但是要公安出动抓人,或者判处死刑,那是扯淡,肯定没有这种危险。
